水产养殖许可办事指南
一、 管理权限
对全市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
(三)《关于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5年4月3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价费发[2005]77号)。
三、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水产养殖水域、滩涂,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养殖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投资资金和技术力量。
四、办事程序
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内容: 1、申请养殖使用水域、滩涂位置;2、面积;3、使用年限;4、养殖种类;5、养殖方式;6、与前面内容相应的投资资金的来源、技术条件的说明;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二)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三)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事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事时限
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承办部门
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收费标准
养殖证工本费每证 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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