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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渔业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 2006年12月20日淄博市渔业协会会员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淄博市渔业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淄博市渔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执行本会决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合法从事渔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渔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都是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法人;单位会员分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2、填写《淄博市渔业协会会员(单位)入会申请表》;

3、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4、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5、将材料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6、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

2、填写《淄博市渔业协会会员(个人)入会申请表》;

3、提供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二张;

4、将个人材料报协会秘书处;

5、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

6、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1、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2、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同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一条 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和信息咨询活动等;

2、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3、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4、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者;

5、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6、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

7、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经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

1、个人入会《会员证》工本费为10元,会员年度会费为30元;

2、单位会员会费为500元;

3、理事单位3000元;

4、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

5、副会长单位10000元。

第十六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主要用于:

1、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2、举办各种会议的补贴性开支;

3、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开支;

4、协会秘书处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等开支;

5、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会员给予的奖励等。

第十七条 会费的交纳

1、每年8月1日至9月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本年度会费;

2、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工本费和当年的会费;

3、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八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审计及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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