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渔业协会章程
( 2006年12月20日淄博市渔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淄博市渔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ibo Fisheries Association(Z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 全市从事水产品产、供、销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渔户、渔业管理及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的渔业行业性社会团体 ,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沟通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渔业生产与科研、推广部门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渔业技术的培训和咨询,并提供渔业信息服务;为党和政府制定渔业发展规划与决策提供情况和建议,发展同省内各市、内陆省市及港澳台地区行业间的友好往来、科学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四条 本会在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当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人数达到了 3人以上时,及时成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协会中的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和登记管理机关 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 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 10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及其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等
五、加强行业管理,在政府指导下培植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打造本行业名牌产品,提高行业的经济运行质量。拟定生产和出口数量限额、分配比例、最低出口限价等行业自律性出口协议。
六、加强与省内各市、内陆省市及港澳台地区民间渔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发展互利合作、互救互助的双边关系。代表本行业协调、解决渔事和贸易纠纷。
七、向政府申请政策性支持,并协助政府部门或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扶持政策的落实。参与政府在本行业投资或扶持项目的立项、评估、筛选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相关培训。
九、兴办实体,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实行以会养会。
十、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合法从事渔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合法从事渔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渔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一、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信誉行为并坚持不改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理事,组成本会新一届理事会;
四、罢免理事;
五、决定奖励和表彰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拨款和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协会成立后,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